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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3-15 09:43

关于印发《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12日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引导各单位建立高质量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根据《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布局、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市工程中心,实现产业需求与创新资源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四条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市工程中心的申报评审、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市工程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市工程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制订本地区工程中心的支持措施,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工程中心考核评估,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依托单位应履行市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负责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工程化的人才,并指导市工程中心开展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

  第五条 市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为惠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惠州市内。申报单位可独立或联合其他单位申请组建市工程中心。

  第六条市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6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200万元。

  (二)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

  (三)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

  (五)有较完善的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研发管理架构和科研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激励等制度。

  (六)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八)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执行。

  第七条 申报认定工作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当年通知要求完成申报并附相关附件,提交至所在地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局依据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市工程中心建设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原则上已被认定为省级工程中心的等同于具备市级工程中心资格,自动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

  第九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员、经费、资产的管理应单独建立台账。

  第十条 市工程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研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市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工程中心人员可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市工程中心兼职,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市工程中心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壮大与科研实体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目标及任务落实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其市工程中心的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市工程中心应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十四条 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更名、所属地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依托单位须报变更后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市工程中心主任发生变更的,经依托单位批准通过后,报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市工程中心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按程序取消原市工程中心后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市工程中心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市工程中心开展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按申报年份开展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队伍建设、科研能力、建设成效等。

  第十七条 市工程中心按市科技局发布的评估通知填报资料;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市科技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颁发优秀市工程中心证书;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工程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定期评估的;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级后不参加整改评估或整改期满后,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

  (三)在运行管理或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的;

  (四)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包括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市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五)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经提醒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提交的;

  (六)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七)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工程中心申报省级工程中心。申报市级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建有市工程中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资金、人才、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市工程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二条 市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研究领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惠市科字〔2019〕137号)自动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批准组建的市工程中心,按本办法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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