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山市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www.kexingroup.net,专注中山市的一站式企业服务集团 固话:400 0818 456 | 手机:180 2425 9489
首页 / 新闻资讯 / 【财税新闻】离岸信托个税征管新规落地!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5号公告要点解读
新闻资讯

【财税新闻】离岸信托个税征管新规落地!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5号公告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28 13:44 作者:科信集团政策研究中心 作者资历:科技项目申报与产业政策顾问

快速答案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返回新闻资讯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两份公告一“实体”一“征管” :21号公告解决“如何计税”,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等环节的征税规则;15号公告解决“如何申报” ,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表单、办税渠道、分期缴税等具体操作。这是我国首次针对离岸信托作出系统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已正式生效。对于已设立离岸信托的纳税人,须在90天补税窗口期内完成合规申报。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一些个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1号公告,税务总局配套发布15号征管公告。

15号公告旨在落实21号公告的征管要求,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纳税人合规遵从。离岸信托的税负已更加透明与刚性。

 

二、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装入离岸信托财产没有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官方解读中的三个典型案例:

例1:纳税人A是境外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或协议控制的境内企业位于甲地,如其将境外上市企业关联的股权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即甲地税务机关。

例2:纳税人B在境内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与位于乙地境内财产相关联的境外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财产所在地,即乙地税务机关。

例3:纳税人C在境内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境内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将境外现金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经常居住地,即丙地税务机关。

特别提醒: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对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什么时间申报?三大环节申报时限

环节一: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设立环节)

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的次月15日内,就财产装入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环节二:离岸信托存续期间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且约定的受益人中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当在其取得离岸信托分配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环节三:离岸信托终止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缴税有困难怎么办?5年分期缴税

为减轻离岸信托终止等环节税收负担,对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后缴税存在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备案流程:居民个人或受托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居民个人、受托人逾期备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存量离岸信托的90天补税窗口: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五、不遵从的法律后果

纳税人、受托人未按规定提供、报送资料以及申报缴纳税款的,以及中介机构等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受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处理处罚。

纳税人、受托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提供不实信息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专业服务——为什么选择我们?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新规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不同环节申报时限、多类申报表格填报、外文资料翻译、分期缴税备案等多个复杂环节。纳税人需区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不同身份,按设立、存续、终止等不同环节分别履行申报义务。

政策已正式施行,时间紧迫! 很多纳税人因不熟悉政策规定、不清楚主管税务机关、不了解申报表格填报要求、未及时准备相关资料,可能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

我们能为您提供全流程专业服务:

政策适用性诊断——快速判断您是否属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明确适用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申报规则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精准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避免“找错门”

申报资料准备辅导——协助准备《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及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等全套申报资料

外文资料翻译辅导——协助提供符合要求的离岸信托协议、财务报表等外文资料的中文翻译件

分期缴税备案辅导——对于缴税存在困难的,协助准备分期缴税备案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

境外税收抵免辅导——协助居民个人办理境外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抵免

全程跟进申报——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到资料准备、从申报提交到税款缴纳,专业团队全程保驾护航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征管规定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及官方解读为准。

 

科信集团是一家拥有18年经验的综合性企业服务机构,专注于政策项目申报、知识产权、财税审计与法律四大领域。政策方面,擅长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资质认定,及技术改造、数字化智能化、高端装备等专项资金申请,同时覆盖人社补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涵盖国内外专利、商标、软著申请及高价值培育和法律保护。财税审计提供各类审计报告、涉税鉴证、资产评估,并协助财税合规、股权架构设计。法律服务包括常年顾问、诉讼、人力资源合规等。我们以专业团队和丰富经验,助力企业合规经营与创新发展。如有相关需求,欢迎随时垂询,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子公司及业务联系方式:

  • 广东科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联系方式:0760-88303958
    业务范围:主板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新三板上市公司挂牌及年度审计、国企集团年度(发债)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审计、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

  • 广东科信锐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联系方式:0760-88303958
    业务范围: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各类知识产权有关的全方位服务。

  • 广东科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760-88303958
    业务范围:成本工程体系搭建、财务体系搭建、股权架构设计(顶层设计)、税收筹划、财税合规、企业重组、并购、分立、拟IPO上市等涉财涉会业务。

  • 中山市科信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中山市科信恒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科信启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中山市科泰正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760-88303958

  • 惠州市科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752-7899969

  • 深圳科信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755-21012265

  • 广州市科信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3535321917

  • 佛山市科信启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757-86703235

  • 珠海市科信恒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756-2288266

业务覆盖范围:涵盖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工信、发改、商务、人社、市场监督局等各个政府部门拟评定的荣誉称号认定申报及项目资金奖励申报。

操作指南

  1. 先提炼结论与适用范围

    优先确认这篇内容涉及的政策主题、适用企业类型、关键门槛和执行范围,避免在错误口径上准备材料。

  2. 再核对申报条件与资料清单

    结合正文内容、主管部门通知和办事指南,逐项核验时间节点、材料格式、资质条件、研发口径或评价标准。

  3. 最后以官方原文完成落地确认

    正式申报、咨询或对外引用前,请以文末具名官方链接中的原文通知、工作指引和办事页面为最终依据。

参考资料

  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2.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说明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5.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解读
  6.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7.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8.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9. 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1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常见问题

这篇文章适合哪些企业或负责人阅读?

如果你正在关注“【财税新闻】离岸信托个税征管新规落地!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5号公告要点解读”相关政策、项目申报、资质认定或科技服务落地,这篇内容适合用来快速建立判断框架。

看完这篇文章后,下一步应该先做什么?

建议先看文首 TL;DR,再按文内 1、2、3 步完成政策核验、材料准备和时间节点梳理,最后以文末官方链接为准做进一步确认。

文中的口径和结论以什么为准?

本文用于帮助快速理解和执行,具体申报口径、认定条件、材料要求和政策变化,请以主管部门最新通知、办事指南和原文规定为准。